重视《大清律例》英译本的研究价值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王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传世的基本法典。1810年,《大清律例》的首个英译本Ta Tsing Leu Lee在英国伦敦出版,其译者是乔治·托马斯·斯当东(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典籍中第一部直接由中文译成英文的作品。与《大清律例》英译本在欧美国家、学者中间所产生的影响力相比,国内早先对该译本的关注程度并不相称。近年来,托马斯·斯当东其人以及《大清律例》英译本逐渐引起翻译界、中国法律史、中英关系史研究的重视。《大清律例》的英译和对外传播可谓是一个“分水岭”,代表了明清以来传教士向西方传播中国文化的高峰。
了解中国的需要
促成《大清律例》英译
1792年,英国政府任命马戛尔尼使节团访华,伦纳德·斯当东(Sir George Leonard Staunton,托马斯·斯当东之父)被任命为使节团书记,时年11岁的小斯当东作为见习侍童,一同前往中国。已经掌握四种语言的托马斯·斯当东在去往北京的船上学会了中文。1797年,他进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后因新生奖励分配不公,父亲让其退学。1798年,他获得东印度公司提供的广州英国商馆的中国文书一职。1808年,任商馆翻译。
1800年,托马斯·斯当东到达广州不久,“朴维顿号”(又译“天佑号”)事件发生,英国水手向中国渔民开枪,打伤一人,另一人落水而亡。一开始清政府态度强硬,要求英方严惩凶手,但后来又改变态度,不了了之。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主席霍尔发现,中国政府处理该案件时依据的是《大清律例》,便希望英国人也能获取一份中国印行的法律条文,但是,两广总督吉庆不愿意交给英国人,只从中摘录了6条,印制了100份。于是,霍尔就请托马斯·斯当东将这6条翻译成英文。或许,正是这样一项翻译任务,引起了托马斯·斯当东学习中国法律、翻译《大清律例》的兴趣。
英国在殖民印度之后,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也愈加频繁,英方急切希望能够打开中国市场,与清政府建立外交和贸易关系,向中国倾销工业产品。当然,充分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不仅是为东印度公司在华开展贸易、保护英国在华侨民服务,也是在为英国殖民者下一步采取行动提供信息。正如托马斯·斯当东在《小斯当东回忆录》的“译者序”中说,“翻译其他任何一部中国作品都无法像本书一样,简明地解释中国政府的独特体系、组织结构及国内政策的基本原则,国民习惯和性格与它们的关系,以及它们之于中国人总体情形的影响”。
报刊是译本的重要传播方式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进程的不断深入,欧美国家报业蓬勃发展,信息沟通、思想传播的主要载体就是报纸、期刊和书籍,报刊杂志也是助推书籍传播的主要媒介。自19世纪20年代开始,西方传教士、商人等开始在中国境内创办报刊杂志,《蜜蜂华报》(Abelha da China)是第一份由西方人在澳门创办的葡文报纸。而后,一批英文报刊,包括《广州纪录报》(The Canton Register)、《广州杂志》(Canton Miscellany)、《华人差报与广州钞报》(Chinese Courier and Canton Gazette)等相继出现,尽管它们的读者定位、刊载内容等多有区别,但都是西方世界透视中国社会的重要窗口。
1832年,《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于广州创刊,创办人是美国第一个来华传教士裨治文(E. C. Bridgman)。1833年5月至7月,《中国丛报》第二卷分三期连载了《评托马斯·斯当东所译的〈大清律例〉》和“当代中国介绍”《国家的特点、现状和国家政策、刑事法典》。前文出自裨治文之笔,后文作者是英格利斯(R. Inglis)。裨治文根据托马斯·斯当东的译本介绍了《大清律例》的发展历史,分七个部分依次介绍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及工律,英格利斯不只是推介托马斯·斯当东译本,还更加关注译本问世后《大清律例》经历的数次修改。
《中国丛报》因发行量大、传播力广,《大清律例》英译本一经推介就引起西方世界的普遍关注。托马斯·斯当东在其《回忆录》中也照录了《爱丁堡评论》(Edinburgh Review)、《折衷评论》(Eclectic Review)、《每月评论》(Monthly Review)、《学衡》(Critical Review)、《不列颠批评》(British Critic)、《亚洲杂志》(Journal Asiatique)等报刊对其英译本的评价。无疑,这些用西方语言撰写的评论文章也推动了《大清律例》英译本在西方世界“二度传播”,使英译本成为西方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汉学家们的第一手参考资料,后续研究者大都直接引用该译本。不仅如此,继英译本问世后,《大清律例》的法语版、意大利语版、西班牙语版也都从英译本转译出版,这足以体现托马斯·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在当时西方世界所起到的影响。
《大清律例》英译终究是为侵略服务
马戛尔尼使节团访华前,英国人对中国的法律知之甚少。欧洲人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多是通过传教士、耶稣会士的主动介绍,在马可·波罗、利玛窦、曾德昭等人留下的游记笔记中,中国都被描绘成为法制先进、文化繁荣的国家,他们给予中国的法律较高的评价,推动了欧洲的“中国热”。但是,这些著作都没有引用中国法律的原典,西方读者很难有直观的了解,内容的真实性也令人堪忧。诚然,《大清律例》的英译给英美人更加全面认识中国的法律提供了条件,促进不少欧美人士开始研究中国的法律。
自1810年《大清律例》英译本出版以后,欧美学者对中国的法律进行了长达百年时间的研究,大致呈现两大特征。第一,鸦片战争前,在中国沿海地区,外国的水手、商人经常和中国人发生冲突,这段时间主要会发生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所以欧美人主要关注的是《大清律例》中有关刑事的规定。鸦片战争后,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不仅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还获准在中国开办工厂、建立教堂传教,来华人士和中国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个时期欧美人开始关注《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关系的规定。第二,鸦片战争前,欧美人士对待《大清律例》的态度主要是批评,《中国丛报》一直“热衷”于报道中国大量的杀人罪、死刑案,隐含的是对中国死刑案件数量之多、执行频繁、公开处决的反感。1834年5月《中国丛报》(第三卷)刊发了马礼逊的一篇专门论述中国杀人罪的文章,在当时在华西方人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大清律例》中有“六杀”的规定,对杀人案件的判决主要取决于犯人的等级、地位,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不平等(官僚的等级特权、普通人的长幼尊卑)或许是最让西方人反感的,这些都成为西方人批评和讽刺中国法律的最好“把柄”。鸦片战争后,西方学者逐步告别对《大清律例》的集中批评,开始关注民事关系并介绍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到20世纪初,一些学者又从文化角度解读中国法律制度,阐释中华文明的合理性。
欧美人士对《大清律例》的评价,既有掺杂西方中心论、民族优越论意识形态的恶意批判,也有对中国情况的客观评判和真实反映,甚至也有为中国法律的辩护。但是,不管怎样,从总体上说,都难以掩盖其背后为欧美商人、传教士服务,维护其在华利益的功利性色彩和政治目的。1833年,时任英国国会议员的托马斯·斯当东以中国法律落后为由,提议英国政府在华设立法院,审理英国人在华案件,并获得议会通过。鸦片战争后,英国占领香港,他们便意识到以《大清律例》作为司法裁判,更有利于其稳固在香港的殖民统治。凡此种种,均彻底暴露英国殖民主义者的“不法勾当”。
从正面来说,《大清律例》英译是中外法律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次对话,促进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对外传播,但是,从所处的历史时代来看,也标志着中国“大量珍贵的法律资料”的泄露。它们为英国殖民主义侵略者所利用,进而插手中国司法审判,干涉中国司法,危及中国的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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