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封二年铜烛豆铭文证真(上)
明确了元封二年灯铭文不伪,就为西汉实际生活中启用年号的时间问题再提供了一件元封年号的铭文资料,这点自然不必多赘。我们相信,元封年号的铜器在今后的考古发现中还一定会出现,这对研究古代年号实际启用时间的意义还在其次,更重要的其实是对研究汉武帝时期及其前后工官制度的重要意义。
陕西金文集成》(下简称《陕集》)1867号著录一件陕西历史博物馆于2001年(一说2004年,见韩建武、胡薇《几件伪铭铜器的考释》,《文博》2015年第4期,页57)征集的上林灯。这件器物上的铭文十分重要,其中有诸多不同寻常之处,以致有学者怀疑文字是后刻(同上,页57—58。下引韩说皆出此文),值得专文加以介绍说明,以引起重视。
此灯属于汉代典型的烛豆,铭文内容今释写如下:
府为上林铜烛(豆)一,容二升,重七斤。元封二年九月乙巳,水衡小府啬夫乐咸……□(按此字从照片看尚有残笔,《陕集》未释),咸阳亚里上造张毋故造。
此灯重量为1.19公斤,《陕集》的整理者将其时代定为秦代,并对它作有如下“备注”:
此灯一斤为170克。铭文“咸阳□里”及“上造”属秦时行政机构及爵位名,两“咸”字间有数字被磨,再加上重量有出入,故可能本为秦器,汉代使用时又加刻了是首一“咸”字前的文字。
即并不认为这件器物的铭文有什么问题。但韩建武等先生则认为:
(该灯)容沙400毫升。……按铭文则一升为200毫升,一斤为170克。……汉代有水衡都尉,其属官有水衡丞、上林令等,东汉时废水衡都尉,其职归少府,小府即少府,居延汉简中少府皆写作小府,……少府非水衡都尉寺的属官。此一疑也。“咸阳□里”及“上造”均属秦时行政机构及爵位名。秦都咸阳,《汉书·地理志》载:“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是入汉已无咸阳之名。此二疑也。再加上重量与汉代衡制差异较大,故文字当为后刻。
综合来说,主张后刻的人提出的疑点主要有三:一、此灯折合一斤重170克,与汉代一斤250克左右差距较大;二、“水衡少府”的官署名称于制度不合;三、汉代已无“咸阳”、“上造”等名称。《陕集》也提到了一、三两点,所以提出本为秦器、汉代加刻部分铭文的推测性解释。主张汉代在秦铭之外加刻铭文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灯铭首尾字体完全一致,内容也相接续,不会存在加刻的可能。
至于主张后刻或加刻的怀疑中,有些明显也并非强证。例如“上造”等爵位为秦特有,就显与事实不合,在人名姓之前书写县里爵位,也是汉代常例,不烦举例,不能说是秦代所专有。汉代铜器中,诸如马里粱氏鼎“马里粱氏,合□”,留里杨黑酒器“留里杨黑”(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文字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附录页10、25),皆在粱(梁)氏、杨黑等铸造者名氏前加注其所在之里,格式皆可与铭文参看。铭文记重与汉代衡制的较大差异,似也可举出不少相类的现象:例如西汉有一斤折合300克的铜锭,折合190.6克的建平五年铜鼎、折合105.6克的少内十五铜鼎(此二器藏北京故宫),折合195克的上林铜鼎(藏旅顺博物馆),折合180克的王氏铜鼎盖(藏陕西省咸阳市博物馆,此鼎器身折合一斤为253.66克)、折合198克的铜鐎(《考古》1982年第5期)等(参看丘光明编著《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出版社1992年,页432—433)。这些食器、容器等用器与称量用的权衡有别,称量不尽准确甚至有较大误差属常有之事(有些目前称量不准的原因或许跟称量的方法也有关系),何况其容量折合的数字还相当精准,因此不足以据此判定为伪。
此灯铭文字形刻写相当工整、准确,看不出任何后代伪刻、仿刻迹象。“”字是一个双声字,《玉篇》等以为是升斗之“斗”的俗体(见于《管子·乘马》《汉书·平帝纪》等,此字既可看作升斗之“斗”为防伪窜的加繁之形,也可看成器物“豆”与“斗”糅合双声之字),此前土军侯烛豆、□民(氏?)烛豆、菑川宦谒右般北宫豆的“豆”字皆只作“豆”(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文字编》,页98),如是伪造后刻,为何要变出此种花样,以致韩建武等先生与《陕集》都将它误释为“灯”?铭文中上造之名“张毋故”,《陕集》与韩建武等先生也都释错或断读错误,“毋故”是吉语人名,意为没有变故灾殃,在汉印中,“毋故”为名颇为常见,例如有卫毋故、陶毋故、韩毋故、睦毋故(以上见《汉印文字征》三·二十、十二·十六)、赵毋故(周进藏辑《魏石经室古玺印景》,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年,页126。此例承石继承兄见告)等,因此“张毋故”似也非出于臆造。至于铭文所记干支,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古籍出版社1956年,页16),元封二年九月己丑朔,乙巳为十七日,也是相合的。从这些角度看,此器铭文若是伪造,可以说是一件费尽心思之作。
所以疑问在于“水衡小府啬夫”与“咸阳”这两处。这两点按理是很不应该出现的纰漏,“咸阳亚里上造张毋故造”的格式,在汉代铜器铭文中不常见,费尽心思地造出这样非常见格套的铭文,这本已不好理解,却为何又大意地刻出一个“咸阳”来?无论“水衡”还是“少府”,都是天子私藏(《汉书·宣帝纪》注引应劭说),在元鼎二年由少府分出部分职能初置水衡都尉之后,二者是互不统属的两个机构,怎么会有“水衡小(少)府啬夫”这个职官?按照情理,造作伪铭之人的心态应当是唯恐露出马脚,尽量避免刻意求异。这些不好解释的、却又从正常思维的角度很容易避免的罅隙,似乎还需细加查考,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首先谈“咸阳亚里”的“咸阳”。该“阳”字如下图所示,右边与“昜”乍看有些距离,但总体上讲还是最接近“阳”字,《陕集》的整理者与韩建武等先生的释读应当可信。这一“咸阳亚里”应是上造张毋故所居县里。
李学勤先生早已指出,在西汉时代的铜器铭文中,曾几次出现过“咸阳”,例如1967年宁夏固原平乐出土的铜鼎、珍秦斋所藏咸阳方壶、陕西神木县出土的咸阳鼎等,他指出:
《汉书·地理志》载:“故咸阳,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罢,属长安;武帝元鼎三年更名渭城,为右扶风辖县。”有汉一代,当地已不再存在“咸阳”这一地名。这个事实为学者所习知,因此只要在出土文物上面看到咸阳,常被认为是时代在秦亡以前的确据。
……
原来汉代是有地名咸阳的。只不过这个咸阳和秦都咸阳全不相干,距离也相当遥远,是云中郡的一县。《汉书·地理志》云中郡有:“咸阳,莽曰贲武。”其县东汉犹存,至汉末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
《清一统志》:“故城今托克托城地。”《后汉书集解》则引《水经·河水注》:“大河东迳咸阳县故城南”及董祐诚说,其地“当在今归化城萨拉齐厅西境”。两者所指实际是同一区域,即今呼和浩特的西南一带,具体遗址位置有待勘察。
……
云中郡秦置,但郡中的咸阳县恐不会在咸阳作为秦都时得名。
1983年底发现的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墓汉简《二年律令》,其中《秩律》秩八百石有“咸阳、原阳、北与(舆)”,三县均在云中。《二年律令》的“二年”属吕后,可证那时已有了这个咸阳,其建县可能再早一些,或许就在高祖把秦都咸阳之名换掉不久,也未可知。(李学勤《西汉金文中的咸阳》,《当代名家学术思想文库·李学勤卷》,万卷出版公司2010年,页232—235)
我认为铭文所谓的“咸阳亚里”也就是云中郡咸阳县的亚里。上造张毋故,就是来自此地、服役于“水衡小府”的一名制器工匠。
下面就来谈“水衡小府啬夫”的理解问题。这事实上更是一条极为重要的材料。这里的“小府”并非汉代管理皇室财用收支、长官秩中二千石、位列九卿的“少府”,也就是说,“小府”不应该像韩建武等先生那样读为“少府”。《陕集》和韩建武等先生的释文把“小府”读为“少府”,除了“小”“少”二字经常相通的规律之外,《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刘昭注引《汉官》所谓“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或许也是一条会被拿来佐证的材料。但根据汉简研究的新知,已经知道西汉时代的“小府”不能读为“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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