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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二)

时间:2022-05-27 15:44:02 浏览: 14 作者:笔墨纸砚网

、贼律(肆225-227号简)、狱校律(肆232-236号简)、杂律(肆242号简)、奔警律(肆177-180号简)。有的律篇条文比较多,“尉卒律”有5条,“亡律”则可能有一二十条之多。

  在已知律篇方面,也出现较多新的律条。如岳麓秦简肆刊布的“田律”六条,有五条(106-108、109-110、111-113、114、173-174)不见于《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七条,有五条(116、118-120、124-126,127-131、198-206)不见于《秦律十八种》;“徭律”七条(147-150、151-153、154-155、156-159、244-247、248-252、253-256),皆不见于《秦律十八种》。

  值得注意的是,岳麓秦简肆121-123号所记“金布律”,是关于收钱入缿的规定。类似表述曾见于《秦律十八种》“关市律”。陈松长先生认为后者有误。我们倾向于认为,相关内容在不同律篇出现,这其实是早期律典的一个特点,即《晋书·刑法志》所说的“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21](P79-81)。

  (三)呈现某些律条异文

  岳麓秦简有的律文,虽然曾见于睡虎地秦简,但文字有所不同,形成异文。如《秦律十八种·田律》12号简:“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辠(罪)。”大致相同的律文在岳麓秦简中出现两次。其中岳麓秦简肆“田律”115号写作:“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醯〈酤〉酒。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吏、吏部弗得,赀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始皇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岳麓秦律因而把“百姓”改为“黔首”。在对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处罚方面,后者记述更为具体[1](P87)。

  《秦律十八种》“置吏律”157-158号简:“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岳麓秦简肆“置吏律”220-222号前一部分略同,但开头一句写作“县、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显然是因为这个时候郡数已多,所以删去旧律“郡”前的“十二”两字[22](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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